2006年12月28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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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:香港艺人告赢丰台公安分局
侯毅君

  因认为公安局行政不作为,致使打人者、非法扣押财产者至今未法办,为此,香港演员梁舜年将北京丰台公安分局告上法庭,要求公安局履行法定职责并赔偿精神损失1元钱。
  前天,北京二中院终审判决,丰台公安分局在判决生效后60日内对梁舜年等人所报治安案件要依法作出处理。
  原告梁舜年是香港演员,艺名方刚,曾在香港亚洲电视主演、编剧、策划和制作《豪门》、《银狐》、《戏王之王》等电视剧。梁舜年诉称,2004年8月11日,赵某和郭某带领多名男子闯入原告的居住办公地,对原告及其四名学生实施殴打,并扣押房屋内财物,以及原告等6人的身份证。事发后,民警以此案是经济纠纷为由予以推诿。随后,原告到丰台公安分局反映情况,公安分局却不接待。原告认为,丰台警方无动于衷、置之不理的行为,是履行法定职责的不作为。
  被告丰台公安分局辩称,事发后,派出所及时受理并将此案立为治安案件。民警调查取证后,向原告开具了就医介绍信,告知原告到医院就医,由医院开具证明,再经法医鉴定伤情,然后才能对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理。然而,原告方至今没有向公安局提供诊断证明,致使案件至今没有得到处理,所以案件没处理,责任不在公安局,而是由原告自己造成的。
 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,梁舜年和第三人因民事活动引发争议,公安分局接到报警后及时出警并于当日立案,立案后即时开展相关调查工作,是履行职责的表现。但是,公安分局立案及立案后的调查活动仅围绕殴打他人展开,对原告主张的其他涉嫌违法事项以系经济纠纷为由不予处理,法律依据不足。法院认为公安分局应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,对所报案件进行全面审查、判断,并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。而对于梁舜年赔偿精神损失的请求,法院认为没有法律依据。